各公務卡改革試點單位:
根據《惠州市市直預算單位實行公務卡結算試點實施方案》(惠財庫[2010]44號)要求,為做好公務卡改革試點工作,完善有關財務管理工作,制定《惠州市財政局市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公務卡試點工作和單位財務管理,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惠州市財政局市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的管理,規范預算單位現金的提取與使用,加強對預算單位現金使用的監管,根據《惠州市市直預算單位實行公務卡結算試點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公務卡結算內容。市直試點預算單位財政授權(直接)支付業務中對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小額商品和服務支出,采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如差旅費、接待費、住宿費、培訓費、手續費、辦公費、會議費、咨詢費、租賃費、郵電費、通訊費、水費、電費、維修費、辦公用品和辦公設備購置等費用。
第三條 公務卡使用范圍。凡屬小額公務支出,應首選具備刷卡條件的商家進行消費,并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公務卡屬銀聯標準卡,在全國范圍內,只要配備有POS機的商家,均可采用公務卡刷卡結算。
第四條 使用公務卡進行公務消費,必須取得POS機小票和正式稅務發票或財政票據;必要時,還應取得所購商品的明細清單(非電腦打印的清單應加蓋銷售單位印章確認),作為會計原始憑證管理,是公務消費報賬的必要依據。
第五條 持有公務卡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公務卡,規范使用公務卡辦理公務支出的支付結算業務,發生公務卡消費支出,必須在發卡行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到所在單位財務管理機構報銷,因持卡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承擔;對符合報銷條件因單位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持卡人有權要求直接責任人承擔相關損失。
第六條 持卡人使用公務卡進行公務消費的,應遵守本單位的財務制度,公務消費前應經本單位批準,否則不予報銷。未經本單位批準的消費支出一律視為持卡人私人消費,相關事宜由持卡人負責,預算單位不承擔私人消費行為引致的一切責任。
第七條 持卡人辦理公務卡消費支出報銷手續時,應附有關公務卡消費憑證,并按照本單位的財務制度辦理報銷手續。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機構對符合公務卡結算范圍和財務制度規定并經本單位批準的公務卡消費支出,應依托公務卡操作系統,認真審核公務卡報銷事項,在規定時間前,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或相應還款賬戶辦理向公務卡的資金還款手續。
第八條 公務卡報銷操作程序及支付方式。預算單位財務人員登錄財政R9i公務卡管理系統,根據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POS機小票系統參考號等,下載持卡人公務消費信息,并查詢核對消費信息真實性。按照如下流程進行支付:
(一)直接支付方式還款的,由市財政局國庫支付局按直接支付審核流程,出具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憑證送代理銀行辦理劃轉還款。
(二)授權支付方式還款的,預算單位財務人員通過集中支付系統打印公務卡還款財政資金授權支付憑證并加蓋銀行預留印鑒,連同支票等銀行結算票據送代理銀行。
第九條 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機構憑報銷憑證、消費交易憑條及銀行回單等原始憑證按照現行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條 持卡人因調動、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預算單位的,持卡人所在預算單位應及時通知發卡行取消其享有的公務卡便利。持卡人涉及公務卡的相關信息變動時,持卡人所在預算單位應及時通知發卡行修改信息。
第十一條 嚴禁預算單位將非本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卡管理范圍、違規辦理公務卡報銷業務或查詢、泄露本單位公務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嚴禁持卡人違規使用公務卡、惡意透支。
第十二條 市財政、監察、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作為外部監督管理部門,將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和公務卡管理系統,加強對各預算單位執行公務卡管理制度和現金支付管理辦法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