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九條中規定:根據經營者集中交易具體情況,限制性條件可以包括如下種類:
(一)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數據等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益(以下簡稱剝離業務)等結構性條件;
(二)開放其網絡或者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保持獨立運營、修改平臺規則或者算法、承諾兼容或者不降低互操作性水平等行為性條件;
(三)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剝離業務一般應當具有在相關市場開展有效競爭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股權、關鍵人員以及客戶協議或者供應協議等權益。剝離對象可以是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者業務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