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3號)第二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五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要服務對象、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等,對融資擔保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融資擔保統計制度的要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統計數據。 第二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析評估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和監督管理情況,按年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擔保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融資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檢查融資擔保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四)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 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融資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通報融資擔保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風險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