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0〕13號
惠東縣建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東縣白花鎮樟山工業區二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官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3** 身份證號碼:G8****(1)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單位)主要生產經營各類新型電子元器件(研發、制造、銷售各類混合集成電路及其相關電子產品。主要生產工藝為原料→鉆孔→磨板→沉銅(導電膠)→干膜→曝光→顯影→電鍍→蝕刻→綠油前處理→印刷→烤板→曝光→顯影→文字→表面處理→成型→清洗→測試→包裝→成品。 2020年9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到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污水處理設施有運轉,廢水規定排放口有處理后廢水排放。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對你(單位)生產廢水處理后排放口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據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01090908B2)檢測結果顯示:參照《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評價,你(單位)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口所測項目中的總氮超標0.95倍。 2020年9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0〕42號)和《檢測報告》(編號S01090908B2),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行為,并于2020年10月11日前向我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你(單位)在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10月18日,向我局遞交一份《整改報告》,表示已從以下4個方面進行整改:一是加強車間管理,排查各個車間排污情況,嚴格管控車間硝酸用量,減少該類污水的水量;二是加強現場檢測力度,對于氨氮的預處理系統中未達到要求的污水進行循環處理,達到要求后再排入下一個處理系統;三是加強污水站生化系統管理,添加反硝化細菌,增強微生物活性;四是更換石英砂、樹脂。2020年10月9日,你(單位)委托廣東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生產廢水處理后排放口廢水進行采樣檢測,各項指標全部達標。 2020年10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單位)進行復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常生產,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正常,廠區總排口(WS-00127)有廢水排放。我局現場委托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單位)總排放口(WS-00127)所排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根據《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01210O20N1),檢測結果顯示達標排放。 以上事實有現2020年9月8日、10月2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0年9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9月21日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S01090908B2)、11月12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01210O20N1)、《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0〕42號)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2020年11月27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0〕2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12月1日向我局交來陳述申辯材料,陳述申辯理由如下: 一、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立即對車間及污水站進行整改并提交一份《整改報告》。整改后經生態環境局復查,廢水已能達標排放。 二、在接受現場檢查時,公司工作人員也同步采樣并送到廣東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各項指標達標。公司平時對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口的氨氮、總氮的檢測,氨氮、總氮的濃度比例為1:1.3左右,即使在車間大保養期間氨氮、總氮的濃度比例最高在1:3.5左右,公司也請教了經驗豐富的運營技術人員和相關的環保專家,表示報告中氨氮總氮的比例差別嚴重。公司對此次監測結果存在疑慮。懷疑在檢測過程中水樣被污染、電子設備不穩定性或其他原因導致數據不準確。 三、受疫情影響,公司至今未全面復工,仍處于虧損狀態。考慮到公司是做國外訂單的企業,如有處罰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行,使企業生存雪上加霜。公司希望可以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堅工作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完善環境違法容錯糾錯機制”免于處罰。 針對你(單位)對檢測報告有異議的問題,經調查核實,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提供了采樣視頻、資質證書、樣品流轉清單、檢測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全程按要求進行操作,未發現其存在違規操作的問題,我局研究決定,不采納你(單位)的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版)》第19項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100,000)。 限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城區麥岸路2號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14日
|